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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乙,绰号“老哇”,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0********,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镇**村**组**号。2003年12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怀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武冈市**大楼**路上以138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10小包约3克冰毒。

2.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洞口县**镇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和陈维1小包约0.4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收款记录、情况说明书、微信转账账单、通话记录详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实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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