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巷**号。2017年6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此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贵J****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基长镇龙井路往基长中学方向行驶,当日0时15分许,其行驶至独山县基长镇中山路和泰和路路口加300米处时,其车辆右前部碰撞到殷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J****3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导致贵J****3号小型轿车向后滑行,车辆尾部与夏和能停放在路边的贵J****1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殷某某、夏和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明知当事人殷某某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蒙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勘查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荣祥
检察官助理 唐忠晏、牟启秀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139****。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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