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0821199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桂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马练街往藤旺村方向行驶至平南县马练乡马练村榕木屯路段时,被告人蓝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车把碰到在其左侧公路边行走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蓝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经依法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人蓝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肖艳凤、某某丁、张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蓝某某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平南县马练瑶族乡藤旺村新生屯27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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