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蔡乾,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9********,白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曾因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1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购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蔡乾欲向某某购买毒品,蔡乾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人民币均同)的价格交易毒品。后李某某于次日0时17分许将2000元购毒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蔡乾。蔡乾收到上述款项遂即联系他人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蔡乾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W酒吧后面的福永小学门口附近,将使用烟盒包装的毒品放置在固定位置后指示李某某自行前往拿取。李某某拿到毒品后立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从李某某处查获涉案毒品1小包(经称重,净重1.11克)。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7月20日1时许将被告人蔡乾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毒品1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1小包;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乾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乾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蔡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乾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春明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乾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肆册。光盘伍张。U盘一枚。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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