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宝建故意杀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蔡宝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地均为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宝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宝建长期与妻子被害人魏某某(女,役年33岁,南安人)因家庭琐事、感情纠纷等发生争吵,被告人蔡宝建心怀怨恨,萌生杀意,将一把菜刀藏匿于南安市**镇**村**路**号家中二楼卧室床下。2020年3月18日3时许,被告人蔡宝建与被害人魏某某再次发生争吵,趁魏某某熟睡之机,被告人蔡宝建从床下拿出事前准备的菜刀,后将被害人魏某某压在身下,左手捂住魏某某的嘴巴,右手持刀朝魏某某颈部等部位连刺多刀致魏当场死亡。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魏某某为颈部损伤致大失血引发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蔡宝建在前往位于南安市南同公路的东田派出所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监控录像截图、车辆信息及照片、手机短信截图、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宝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指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安市**镇**村**路**号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宝建因家庭琐事纠纷,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宝建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昉明

检察官助理:陈庆殊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宝建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拾陆张;

3.证人名单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