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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同日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蔡某某驾驶蒙D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06线401公里+200米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聂某某相撞,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123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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