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巷**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其朋友万某某及其他四位朋友在南昌市新建区七里岗街上的兴岗饭店吃饭。吃饭时,蔡某某喝了二两42度的毛铺牌白酒和两瓶南昌8度啤酒。13时20分许吃完饭后,蔡某某与其朋友在饭店门口又聊了20分钟,随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万某某从昌北机场收费站上高速公路,行驶至南昌北收费站出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仪检测,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39mg/100ml,后民警将蔡某某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5月30 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90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一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通行轨迹、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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