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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社区**组**号。2013年3月27日因嫖娼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7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粤泰隆饭店驶往柯桥街道大明翰泽苑小区。当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车行驶至大明翰泽苑小区门口时,因不配合测量体温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他人报警。被告人蔡某甲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物品发还凭证、刑事判决书、交款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处警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65852****;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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