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酒后驾驶粤D7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福永白石厦一路路段由南往北倒车时,车尾与在该路段行驶由邹某某驾驶的湘A1****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蔡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蔡某甲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9.64mg/100ml。经交警认定,蔡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0*******,担保人蔡某乙联系电话为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