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蔡某甲承包武穴市妇幼保健院围墙工程,工程涉及的土地均已被征收补偿,当时仅村民蔡某乙的土地补偿款未领。
2017年10月,武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承接武穴**江矿业10KV用电工程施工中,需要从黄冈市110KV变电站接火,施工的电缆要从新妇幼保健院围墙与110KV变电站之间的消防通道内经过,该消防通道土地归属110KV变电站。当时有部分蔡某丙的群众以土地上的果树等附着物没有着落和蔡某乙的土地补偿款未领取为由阻碍**公司施工, 同时,施工的位置在新妇幼保健院围墙边上,而该围墙是由被告人蔡某甲施工并填土的,被告人蔡某甲以施工会影响其所做的围墙的安全以及消防通道内土方有的是其填的为由,不许**公司施工。该公司为了使施工顺利进行,只好支付被告人蔡某甲现金30000元。被告人蔡某甲分给吕某甲、吕某乙和张某某“拔苗费”各300元,分给蔡某乙5000元(因蔡某乙当时土地补偿款未领),分给蔡某丁2000元(理由是蔡某丁是**),被告人蔡某甲自己得22100元(理由是施工要挖其所填的土)。后来,被告人蔡某甲又以**公司施工时压碎了其做围墙的砖和影响其做的围墙为由不许该公司施工,向该公司索得1500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退还2万元给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收条、银行回单、证明、宗地图、110KV变电站及新妇幼院之间消防通道测量示意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蔡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占杰雄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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