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亚军、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8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薛亚军、赵某某共谋后,由被告人赵某某持黄某某给的毒资人民币400元在兰州市城关区市政大坡附近,以3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薛亚军处购得毒品一小包,后在城关区南关十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查获欲向黄某某出售的毒品海洛因0.37克、毒资人民币100元及贩毒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作案手机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亚军、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亚军、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亚军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系累犯、特别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亚军、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杰、柳曼妮
2019年9月4日
附:
1.案卷3册、起诉书11份及量刑建议书4份;
2.被告人薛亚军、赵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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