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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委**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01时25分许,薛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5的白色本田牌越野车沿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东路子午大道十字时,适逢雁塔大队民警执勤时查获。被告人薛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机动车扣留,薛某甲本人抽血取样后带回进一步调查处理。经鉴定,薛某甲体内血醇浓度为99.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4.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薛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2990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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