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号,现住地:邢台市桥西区**路**号楼**单元**室,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6日,被害人郭某甲为给儿子找工作,通过表哥郭某乙的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薛某某。当日薛某某以帮郭某甲儿子找关系安排工作为由,收取郭某甲以妻子龚某某名字办理的一张存有2万元人民币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2016年10月27日,薛某某仍以帮找工作跑关系为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郭某甲20万元人民币,两次共计收取郭某甲人民币22万元。薛某某没有给郭某甲儿子找工作,而是将该22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以及个人的日常花销。后郭某甲多次向薛某某索要钱款,薛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归还,2019年11月27日,郭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回单、薛某某名下的银
行卡账号交易明细、龚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详情单、户籍证明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被害人郭某甲儿子找关系安排工作的事实,分两次骗取郭某甲共计2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玉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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