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虎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虎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虎某某与吸毒人员马某某电话联系约定欲向马某某出售200元的毒品零包一个。马某某按照约定使用其手机微信事先转账200元毒资给被告人虎某某。随后,被告人虎某某驾驶一辆**牌棕色号牌为云C****微型面包车从其家里出发通过**段向**方向行驶,行驶一段路程后,被告人虎某某驾驶该车向左转向**乡方向继续向前行驶大约200米看到马某某在路边等着,随即虎某某驾驶该车到达马某某身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零包递给马某某后离去。2019年7月2日,鲁甸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鲁甸县**镇**村**号开展工作时查获吸毒人员马某某,并在马某某的床头边查获其吸食毒品剩下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询问,马某某交代其吸食的毒品是向虎某某购买所得。2019年7月2日16时15分许,民警在鲁甸县**镇**村**街上将虎某某抓获,经对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C****的棕色微型车进行搜查,从该车驾驶位车门内侧扶手处搜查出用白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重,从马某某家中查获其吸食所剩下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10克;从被告人虎某某驾驶微型车驾驶位车门内侧扶手处搜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31克;经鉴定,从马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毒品可疑物与从虎某某驾驶的微型车内搜查到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装物2个、手机2部、微型面包车1辆;2、书证:户主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田某某、戚某某证言;4、被告人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检查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情节,其愿意认罪认罚并已签订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关云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虎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92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