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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650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24日被苍南县交警大队处罚款壹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晚上,被告人虞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驾驶浙C60****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往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方向行驶,当日23时20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20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前科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现场呼气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哨

检察官助理:吴贝贝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87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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