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现住临朐县**路****二手车门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14时21分许,被告人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朐县**村区间路行驶至省道327路口北20米处时,被临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案发时在被告人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素红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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