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3号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7时许,在威县**高速路口**饭店门口,被告人衣某某等人因点餐问题与饭店经营人汪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殴,衣某某用拳头将汪某某左眼部捶伤。经法医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一级。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衣某某赔偿汪某某医药费等费用2.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衣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衣某甲、衣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5.书证:到案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户籍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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