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庄,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6日18时,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黑******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出发行至四方路,并沿塔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戚家夼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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