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1时14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路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71.3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干东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楼**室,联系电话:138721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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