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甘肃省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农民。2016年8月因盗窃被镇原县公安局**派出所不予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在镇原县**体育用品店、**时尚店、**男装店、县城西区****售楼部共盗窃作案8起。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到镇原县西街**店门前,以自制顶部带钩的铁杆从该店门缝隙处伸入,盗窃**牌运动鞋五双,价值945元;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从**体育用品店到镇原县城西区****售楼部门前,从售楼部大门钻入,盗窃金龙鱼牌大米四袋,价值136元;
3、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到镇原县西街**体育用品店门前,以自制的铁杆从该店门缝隙处伸入,盗窃**牌棉服两件,**牌运动裤一条,价值共计805元;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从**体育用品店来到镇原县****售楼部门前,从售楼部大门钻入,盗窃金龙鱼牌大米四袋,价值129元;福临门牌食用油3桶,价值147元;
5、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到镇原县西街**时尚店门前,以自制的铁杆从该店门缝隙处伸入,盗窃**牌毛衫六件,价值810元;
6、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从**时尚店来到**男装店门前,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牌毛衫一件,价值170元;
7、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到镇原县西街**时尚店门前,以自制的铁杆从该店门缝隙处伸入,盗窃***牌蚕丝被七床,价值399元;
8、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到镇原县****售楼部打算实施盗窃时,被保安任某某当场抓获。
破案后,除五双**牌运动鞋外,其余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评估,被盗物品市场价值为3500元。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勾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物证:铁质空心管一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七玲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联系方式:1529442****(丈夫杨某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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