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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单位:兰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085784****,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姓名:袁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63********,系兰州**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

被告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兰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红古区**镇**路**号**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日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7月2日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至今担任兰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以兰州**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间,非法占用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中梁子北沟林地,在林地上取土平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毁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0136公顷(45.204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依法处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张 丽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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