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袁江红,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原平市**街**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江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袁江红谎称自己有河北省阳原县堡子沟矿业的土石方工程,与受害人李某甲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被告人袁江红收取了李某甲的70万元,但该工程一直未开工,李某甲后也联系不上被告人袁江红。
2012年10月,被告人袁江红谎称能帮王河儿子办理同煤集团的工作,骗得王河的信任,骗取王河15万元。
2019年2月,被告人袁江红谎称能帮于美的朋友办理大同市军供站下属单位的工作,骗得于美的信任,骗取于美63000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袁江红谎称能为李某乙承包工程和安排工作,骗得李某乙的信任,骗取李某乙507000元。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江红谎称能为赵某某的妻子调换医院内部的科室,骗得赵某某的信任,骗取赵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江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同时编造谎言,骗得他人信任,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江红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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