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广场**号楼**。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甘AS6***号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柳家营十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交警大队查获。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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