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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褚某某,曾用名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临泽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褚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甘G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泽县银先嘉园步行街时,与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A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褚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64mg/100ml,系醉酒。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与宋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4万元,宋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由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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