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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仲亮、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覃仲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2013年7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2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经合谋后,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永兴村长岭东街芙蓉兴盛便利超市附近,盗得冯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豪爵牌摩托车1辆并销赃。

同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经合谋后,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永兴村陈太路67号附近,盗得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1辆。随后,覃仲亮、张某某再次在永兴村龙河中路17号附近,盗得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博技牌三轮电动车1辆,后在逃跑途中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博技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9元。

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赃物的电动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冯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仲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覃仲亮、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覃仲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仲亮、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共三张。

3、缴获的赃物爱玛牌电动车1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缴获的作案工具六角匙、7字型套筒等物1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法院判处没收。

5、《具结书》二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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