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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罗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藤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藤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0********,汉族,广西藤县人,文盲,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许某某与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六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藤县**镇**街**办事处一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覃某某、罗某某、许某某、叶某甲、黄某甲、叶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潘某某均是赌场的股东,占有赌场的股份,并按照不同的分工共同运营赌场。其中,黄某甲负责管理赌场钱款,叶某甲负责管理数目及管理部分抽水渔利,记录每天抽水款项,叶某乙有时负责发牌和抽水,赌场股东要参与赌博,拉旺人气。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9日,该赌场抽水获利人民币80610元。2019年1月10日,该赌场被依法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乡**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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