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52********,壮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系**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市汉阳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技师,住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某某高速公路英武向97KM+400M左右时,撞击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F2****小型普通客车,致浙F2****小型普通客车向前滑移,与鄂JH****车辆及因前方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受阻停驶而下车避险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受伤。鄂H7852车辆驾驶员李某某下车后在快速车道对刘某某施救时,后方由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J6****小型轿车碰撞浙F2****小型普通客车,致浙F2****小型普通客车向前滑移与李某某及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胸腹部复合性损伤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七支队罗田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共同造成刘某某死亡,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及朱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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