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0时许, 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R34****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覃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8.1mg/100 ml。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覃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92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份。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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