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05时13分,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车行至龙州县辖区S319省道线64KM+800M处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桂F****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送血样检验,从被告人覃某某抽取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经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手机号码1355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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