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3日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覃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旧屋东侧的道口冲儿山坳设置捕鸟网捕获鸟类动物。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覃某某发现自己设置的捕鸟网捕获到两只疑似鹰类野生动物后,便带回家中欲出售。2020年1月27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覃某某家中发现并扣押此两只鹰类野生动物。经鉴定,该鹰类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松雀鹰(其它鹰类)。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联系电话:189348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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