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人,住临沭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在临沭县**镇**村与史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致二人均受伤。经鉴定,史某某左手中指末节指节缺失,创面渗血肿胀,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解某某左侧第9、10、11后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史某某陈述;被告人解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笛歌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解某某住临沭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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