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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詹某某持C1证驾驶鄂JE****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蕲春县狮子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刘河镇刘河三中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某撞倒,致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梦

           检察官助理:孙小单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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