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单位:庐山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7X9P53K,住所地庐山市**镇**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庐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807927****)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濂溪区**局工作人员,现住修水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庐山市公安局、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0702****)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庐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9月21日、11月30日二次退查,庐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庐山市正式注册登记成立被告单位庐山市**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介绍,李某通过环嘉华矿业公司向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沙洋创霖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0%支付开票费。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庐山市**有限公司先后直接向沙洋创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7331489.35元,税额1173038.30元,价税合计8504527.65元。沙洋创霖商贸有限公司共支付开票费73.3万元的开票费。这些销项发票的税款在庐山市税务部门均已足额缴纳,沙洋创霖贸易有限公司已将该74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李某2020年5月12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庐山市**有限公司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沙洋创霖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受对方73.3万元开票费的事实;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赃;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庐山市**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李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开票金额7331489.35元,税额1173038.30元,价税合计8504527.65元,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直接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庐山市**有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庐山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在侦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行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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