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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养、许乾秦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许乾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靖,海南智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屯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许养,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村委会**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屯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乾秦、许养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许,许某甲因琐事对其胞兄许某乙不满,遂与妻子被害人孙某某、儿子被害人许某丙一同前往许某乙家门口处,与许某乙及其儿子被告人许乾秦、许养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许乾秦咬伤许某丙的耳朵。期间,许某甲回家取来两把镰刀朝被告人许乾秦等人挥砍,被告人许乾秦、许养见状从家门口处分别拿起铁耙、锄头与许某甲、孙某某、许某丙对打,孙某某被打倒地,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被告人许养、许乾秦被当场抓获,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20年4月3日2时许,孙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许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许乾秦的伤情为轻微伤;许养、许某甲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许养、许乾秦家属案发后赔偿孙某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一把、木棍一条、钉耙头一个(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许某乙、许某甲、张某某、符某某、许某丁、陈某某、许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乾秦、许养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乾秦、许养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许乾秦、许养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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