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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311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9日14时43分,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12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353****。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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