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11231974********,汉族,小学肄业,系湖北**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F6****小轿车自罗田县大河岸镇往罗田县三里畈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三里桥镇中海加油站路段时,与金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8****小轿车发生碰撞,致金某某儿子林某某(13岁)受伤。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许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现场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饶某某、晏庆超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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