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6********,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晋中榆次区**乡,住张庆乡北胡乔村132户。2007年4月因吸毒被榆次分局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8年1月因吸毒被榆次分局禁毒队强制辑离戒毒二年,2010年9月因吸毒被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2月因吸毒被榆次分局禁毒队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因吸毒被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因吸毒榆次分局禁毒队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因吸毒被张某甲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因吸毒被城区分局禁毒队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31日因吸毒被榆次分局禁毒队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 月4 日因吸毒被榆次分局禁毒队强制隔离戒毒后被转为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晋中公安榆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0时许,榆次分局张庆派出所民警在张某甲北胡乔村日常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5月7日20时30分许,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乙在其家中正房最东侧房间内吸食土制海洛因。后经调查,许某某还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3日容留张某乙在其家中正房最东侧房间内吸食土制海洛因。另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许某某还10余次容留张某乙在其家中吸食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张庆乡北胡乔村13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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