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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号**室,系山东**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职工。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在环翠区南竹岛小区H区北门门卫室,因不满其驾驶车辆进入该小区时,门卫初某某未及时放行,及小区物业未对其所住单元楼宇门及时维修,遂辱骂初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初某某左胸第8、9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初某某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取得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和解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姜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鉴定书;5.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坤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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