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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00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的某一天,被告人许某甲至罗田县***镇***村2组许某乙家玩耍时,趁其不备,将许某乙家人放置于一楼房间衣柜内的现金2300元盗走,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金洲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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