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8********,汉族,初中文化,咸宁市咸安区**有限公司货车司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谈某某酒后驾驶鄂AB****重型半挂牵引车(鄂L6****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鄂州西收费站上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至兰溪收费站出口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七支队黄州大队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分别为195mg/100ml、111mg/100ml、182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2mg/100ml。
被告人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村**街**号,联系方式139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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