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二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谢凡聪,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6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路**号,贵州开阳**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谢凡聪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谢凡聪在明知其贵州开阳**有限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早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隐瞒负债真相,以银行倒贷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甲提出借款。后谢凡聪与王某甲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谢凡聪向王某甲借款200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2040万元,谢凡聪用自己持有的开阳**磷矿49%的出资股权作为借款质押。同年3月16日王某甲将2000万元转入被告人谢凡聪个人账户,当日谢凡聪将该款转入贵州开阳**有限公司账户。次日,贵州开阳**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247.3万元。
2015年4月1日,贵州开阳**有限公司从贵阳银行开阳支行贷款2200万元。经鉴定,其中400万元付给开阳**磷矿原股东仵某某,其余1800万元中的绝大部分被该公司用于清偿本公司债务。
借款到期后,贵州开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转给王某甲40万元借款利息。被告人谢凡聪以公司负债十亿余元为由拒绝偿还被害人借款本金。后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谢凡聪先后签订二份还款协议书,但被告人谢凡聪仍未还款。经查,被告人谢凡聪在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质押无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乔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谢凡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天恒司法鉴定所晋天恒司法【2018】经鉴字第005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凡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娥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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