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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方某某、殷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朱某甲、盛某甲诈骗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自然村**号。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6日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6月2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6日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0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07年9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路**号**幢**室,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号。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号。2019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朱某甲、方某某、盛某甲、殷某某、郑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16日,刘某甲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谢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袁某某作为借款人,刘某甲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出借人空白),实借人民币75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同年3月22日,谢某某变换债权人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刘某甲和袁某某,法院判决刘某甲和袁某某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刘某甲、袁某某未还款。

2.2017年3月13日,缪某某向谢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谢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缪某某作为借款人,吴某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1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40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缪某某支付利息1800元后无力偿还,同年4月26日,谢某某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缪某某和吴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缪某某和吴某某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后缪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3月17日,鲁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谢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鲁某某作为借款人,吴某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出借人空白),实借人民币80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鲁某某支付利息1750元后无力偿还,同年5月9日,谢某某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鲁某某和吴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鲁某某和吴某某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吴某某支付人民币16000元。

4. 2017年3月24日,吴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谢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吴某某作为借款人,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1万元的虚高借据(出借人空白),实借人民币40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吴某某支付利息500元后无力偿还,同年4月26日,谢某某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吴某某和张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吴某某和张某某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后张超支付人民币5000元。

5. 2017年3月28日,孙某甲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孙某甲作为借款人,孙某乙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87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同年8月29日,谢某某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孙某甲和孙某乙,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孙某甲和孙某乙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孙某甲支付人民币1万元。

6. 2017年10月31日,赵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谢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赵某某签订人民币12000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90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后赵某某无力偿还,2018年1月9 日,谢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到法院起诉赵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判决赵某某返还郑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0元,后赵某某支付人民币12000元。

7. 2017年11月20日,赵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1万元,实际借得9000元,并出具1.5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10天支付1000元,赵某某归还利息1000元后无力归还。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谢某某安排盛某甲于2018年1月9日到法院起诉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偿还1.5万元本金,法院判决盛某甲胜诉,后赵某某支付人民币13000元,盛某甲出具欠款已还清的证明。

8.2017年7月11日,管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3万元,实际借得28300元(其中25000元由谢某某帮助管某某偿还给蒋某某,管某某实际到手3300元),管某某出具4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并以其购买的一辆白色迈巴赫电动轿车作为抵押(2017年1月22日购买时车价为92307.69元,签订抵押协议),该笔借款约定利息每10天支付1500元,管某某至少支付利息5900元,后管某某无力归还利息。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谢某某安排盛某甲于2017年10月11日到法院起诉管某某,要求管某某偿还4万元本金,经法院调解,盛某甲同意管某某给付其36000元,分十二期支付,每期支付3000元,管某某又归还13000元给盛某甲。

9. 2017年10月25日,黄某甲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1万元,实际借得8300元,出具12000元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10天支付700元,黄某甲支付利息2800元后无力归还,谢某某安排被告人盛某甲于2018年1月16日到法院起诉黄某甲,要求黄某甲偿还12000元本金,经法院调解,盛某甲同意黄某甲给付其12000元。黄某甲在法院归还3000元给盛某甲,并归还5000元给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

10. 2017年4月25日,裴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5000元,实际借得4000元,出具1万元的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10天支付500元,裴某某支付利息1500元后无力归还利息,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谢某某安排方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到法院起诉裴某某,要求裴某某偿还1万元本金,法院判决方某某胜诉。后裴某某未还款。

11. 2017年3月15日,杨某甲、陈某丙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1万元,实际借得8500元,出具2万元的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10天支付1000元,杨某甲支付利息4000元后无力归还利息,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谢某某安排方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到法院起诉杨某甲、陈某丙,要求二人偿还2万元本金,杨某甲给付方某某12300元,后方某某到法院撤诉。

12. 2017年3月22日,魏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借款人民币2万元,朱某甲为谋取高额利息,让魏某乙作为借款人,周某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4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13500元,魏某乙支付利息1500元给被告人郑某某后无力偿还,同年5月3日,朱某甲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魏某乙和周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魏某乙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魏某乙未还款。

13. 2016年11月27日,朱某乙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朱某甲为谋取高额利息,让朱某乙作为借款人,郎某某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85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朱某乙支付利息3000元后无力偿还,2017年3月21日,朱某甲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朱某乙和郎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朱某乙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朱某乙和郎某某支付人民币12000元,方某某到执行局出具2万元收款证明并到法院执行局申请结案。

14. 2016年8月9日,陈某丁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据,实借人民币4100元,同年9月24日,陈某丁又向朱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据,实借人民币4100元,2016年12月10日,陈某丁再次向朱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朱某甲为谋取高额利息,让陈某丁合并前两次借款重新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此次实借人民币365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陈某丁支付利息5300元后无力偿还,2017年1月23日,朱某甲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到法院起诉陈某丁,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陈某丁返还方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

15. 2016年5月15日,杨某乙、金某某向朱某甲借款1万元,扣除首期利息900元后,实际借得0.91万元,并出具1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十天支付900元;2016年6月26日,杨某乙、马某某向朱某甲借款1万元,扣除首期利息900元后,实际借得0.91万元,并出具1.5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十天支付900元。至2016年10月杨某乙至少已支付1.89万元利息给朱某甲,后无力归还。被告人朱某甲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安排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乙偿还两笔借款共计2.7万元本金及利息。2016年12月21日,双方调解,杨某乙方归还1.8万元给被告人朱某甲,郑某某撤诉。

16. 2017年7月19日,龚某某、楼某某向朱某甲借款,并出具1.5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后龚某某无力归还。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龚某某偿还1.5万元本金。2018年1月26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某胜诉。2019年2月19日,郑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龚某某与郑某某协商,龚某某归还1.2万元给郑某某,郑某某出具结案证明。

17. 2017年3月28日,盛某乙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1万元,扣除首期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0.9万元,并出具2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每20天支付利息1000元。至2017年9月,盛某乙至少支付利息8000元,后无力归还。朱某甲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安排被告人盛某甲于2017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乙偿还2万元本金。2017年11月19日,经法院调解,盛某甲同意盛某乙归还其1.2万元,2018年1月24日盛某甲到法院申请执行。盛某乙向盛某甲还款3000元后,盛某甲由于害怕处罚而于2019年6月12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结案,并出具收款证明。

18. 2016年1月21日,张某甲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并出具2万元借据(出借人空白)。朱某甲安排被告人方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甲偿还 2万元本金。2017年5月2日,法院判决方某某胜诉,2017年6月27日,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甲在德清住宾馆时被当地公安发现被法院工作人员带回,张某甲还款之后方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结案,并出具收款证明,证明其已收到张某甲执行案款21000元。

19. 2016年6月18日,黄某乙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2万元并出具4万元的借据(出借人空白),约定利息每10天支付2000元,黄某乙无力归还利息后,被告人朱某甲等人为非法占有已付利息,朱某甲安排方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到法院起诉黄某乙,要求黄某乙偿还4万元本金,经法院出具调解书,内容为黄某乙向方某某给付35000元。

20. 2017年3月7日,朱某丙通过黄某丙被告人殷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殷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朱某丙作为借款人,李某甲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出借人空白),实借人民币7000元,同年5月31日,殷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到法院起诉朱某丙和李某甲,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因朱某丙事先已还钱给黄某丁,致使法院判决郑某某败诉。

21. 2017年3月9日,陆某甲向被告人殷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殷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陆某甲签订人民币5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36000元,同年3月13日,陆某甲又向殷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签订人民币5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36000元,同年3月15日,陆某甲再次向殷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签订人民币5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36000元,同年3月28日,陆某甲又向殷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签订人民币10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56000元, 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陆某甲支付利息12000元后无力偿还,同年6月22日,殷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到法院起诉陆某甲,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致使法院判决陆某甲返还郑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同时郑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陆某甲被司法拘留15日。

22. 2017年4月6日,刘某乙出具2万元的借条给黄某丁(出借人空白),后该借条到被告人殷某某处。同年5月31日,殷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到法院起诉刘某乙,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经法院调解,郑某某同意刘某乙给付其11000元。后刘某乙归还11000.

23. 2016年8月30日,李某乙和尹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并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据,2017年2月24日,胡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到法院起诉李某乙和尹某某,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尹某某愿意支付郑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郑某某撤诉。

24. 2017年5月12日,刘某丙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借款人民1万元,王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息,让刘某丙签订人民币2万元的虚高借据,实借人民币8800元,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刘某丙支付至少1400元利息给王某某后无力偿还,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乙到法院起诉刘某丙,利用变换债权人的方式虚假诉讼并规避已偿还的利息,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某丙愿意支付陈某乙人民币1万元。后刘某丙未支付。

25.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合伙在安吉县**街道**路开办了“安吉**汽车抵押公司”(该公司未注册),从事汽车抵押借款业务。2016年9月,被害人张某乙以车辆抵押借款的形式在该公司向陈某甲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在陈某甲的要求下签订了两张借款额各为3万元的借据,实际到手2万2千元,且双方约定张某乙将其轿车的备用钥匙交由陈某甲保管,张某乙的轿车上需由陈某甲安装GPS。借款后十余天,陈某甲假借安装在被害人轿车上的GPS信号中断需检查为由将被害人的轿车骗来藏于自己家中,并虚构通过检查发现安装在被害人轿车上的GPS被动过为由骗被害人车已开去湖州。后陈某甲与王某某为从被害人身上非法获利,二人商定以被害人张某乙未按期交付轿车备用钥匙、私自动过装在轿车上的GPS构成违约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偿还3 万元本金,并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及虚构的5000元的拖车费。在索款未果后,陈某甲、王某某私自将被害人的轿车以人民币5.9万元的价格进行转卖,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万元,所得赃款二人予以平分。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及王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张某乙华代为赔偿损失共计8万元,获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退缴赃款人民币5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借据、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蒋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朱某甲、方某某、盛某甲、殷某某、郑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勘验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朱某甲、方某某、盛某甲、殷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采用变更债权人提起诉讼等“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郑某某、殷某某自己或安排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郑某某、殷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燕

2020年27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朱某甲、方某某现被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1********);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31********);被告人陈某甲华现被取保候审(182********);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9********)。

2.侦查卷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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