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街道**社区**村**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系阜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乙(另案处理)的弟弟。2018年6月,谢某乙购买的皖K9**大型客车因未通过评级,无法取得道路运输证,谢某乙将该车辆交给谢某甲,安排谢某甲伪造道路运输证进行客车运营。同年7月,谢某甲从路边张贴的小广告中找到办理假证人的电话,花费100元办理了一张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谢某甲使用该假证对该车辆运营一个月左右,将车辆及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交还给谢某乙。
2018年11月、2019年1月,皖KQ9**、皖KQ8**两辆大型客车分别挂靠阜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需要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谢某甲使用同样的方法找人为该两辆客车办理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交给该两辆客车的车主。2019年10月,谢某乙得知谢某甲伪造了道路运输证,分别于2019年11月、12月陆续从车主处收回了伪造的道路运输证,收归在公司档案室并安排谢某甲将伪造的道路运输证销毁,谢某甲于2019年12月将伪造的皖KQ9**、皖KQ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销毁。2020年7月1日,谢某甲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李 昊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在颍州区**街道**社区**村**户被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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