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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8********,**族,****,贵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原专职纪检员,正科级。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贵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专职纪检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周某某人民币共计172万元,将犯罪所得用于赌博、吃喝、投资等开销,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贵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原副大队长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打招呼”,使周某某等人在****水汇开展的色情服务不被打击,每月收受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期间有时逢中秋节、春节金额翻倍),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收受人民币共计102万元,在此期间,****水汇内的色情服务一直未被打击。

2.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某打听案情、协调关系,收受周某某人民币70万元,事后将其中50万元借给他人,20万元用于赌博、吃喝等开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任职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宋某甲、焦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起诉书13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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