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单位:阳江市阳东区甲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住所: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号馆(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人谢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址中山市**镇**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同案犯林某甲(另案处理)意图发展汽车生意,为此其独资收购了广东乙科技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线上众筹集资,为吸引更多资金,其相继成立了珠海市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西县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作为乙公司的线下的实体汽车销售加盟店。同时,林某甲还拉拢原由被告人谢某某与刘某某等人经营的中山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加盟到乙公司,林某甲后又通过租赁、受让股权等方式接手戊公司,并与谢某某形成实际共同经营戊公司的合作关系。2018年5月1日,林某甲和被告人谢某某决定以分别占股49%和51%的方式在阳江市**镇**路**号**号馆(第一层)成立被告单位甲公司,该公司与乙公司亦形成了实际上的加盟关系。
甲公司成立后,林某甲与谢某某商议决定让甲公司按照乙公司上述几家加盟公司的低价预售汽车的经营方式,对外推出全款7.5折两个半月交车、四成首期8.8折一个半月交车的购车优惠活动,吸引客户购买汽车。随后,按照乙公司与其加盟公司的合作模式,甲公司收取的购车款交由林某甲或乙公司运作,而乙公司则对甲公司推出上述低价售车活动进行差价补贴。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期间,按照上述方式销售汽车,甲公司分别与事主许某某、谭某甲、黄某甲等共18人签订购车合同。
2018年6月某天,乙公司发生资金周转问题导致线上投资人员挤兑资金、加盟汽车销售公司到期车辆无法交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薪金无法支付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为此,林某甲在丁公司召开会议,向包括被告人谢某在内的加盟公司经营人员说明乙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
2018年7月期间,林某甲与谢某某二人经营的甲公司在合同到期车辆已无法交付的困境之下,在明知无实际继续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以全款7.5折、四成首期8.8折拼团购车优惠活动为噱头,诱骗并分别与事主叶某某、黄某乙、梁某甲等共21人签订购车合同,骗取购车款共计1616792元,经查,该购车款项全部未用于该21名事主购车事宜。
经统计,与甲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的39名客户,仅有7人提车,合同期满至今仍有32名客户所购车辆未交付,甲公司亦没有退还相关购车款。经委托阳江市启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阳江市阳东区甲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进行财务审计核定,甲公司对所收取定购车款4576950元,用于支付已履约的购车款、保证金、购置税等费用894252元,用于公司开办费用485289.65元,转至林某甲个人账户1745100元,为戊公司购车花去1452308.35元。
2019年10月31日,民警电话传唤谢某到阳江市阳东分局接受调查,谢某某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林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阳江市阳东区甲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6.阳江市阳东区甲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7.展车静态展示协议书;8.中山戊名车汇有限公司与林某甲、乙网之间的合同、协议类文书;9.现场方位示意图;10.辨认笔录;11.银行流水清单;12.林某甲刑事判决书;13.被告人谢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阳江市阳东区甲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茜
检察官助理:陈春妃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卷。
3.被害人名单:叶某某、黄某乙、吴某甲、冯某某、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梁某甲、李某某、欧某某、莫某某、林某乙、余某某、梁某乙、谭某乙、杨某某、林某丙、邓某某、雷某某、吴某丁、刘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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