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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杀人罪)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小区**栋**室,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小区**栋**室。2011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平时是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8日晚两人在岳西县**咖啡馆吃夜宵时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某被朋友送回家中,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便独自前往赵某某家中,谢某某在前往赵某某家途中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要将赵某某杀掉。被告人谢某某到达赵某某家中后,在赵某某家客厅持菜刀向赵某某连砍三刀,第一刀砍在被害人赵某某头枕部,赵某某本能抬起左手去触摸被砍部位,接着被告人谢某某朝赵某某头部砍下第二刀,砍到赵某某手臂左手肘处,赵某某触摸头部出血的部位,此时被告人谢某某举起菜刀再次砍赵某某,赵某某抬起左手臂挡被告人谢某某砍下的第三刀,谢某某砍下的第三刀砍到了赵某某的左手掌处,赵某某左手掌被砍开。此时赵某某起身将被告人谢某某侧身按倒在沙发上,右手抢夺谢某某手中的菜刀,被告人谢某某挥舞手中的菜刀,将赵某某右手手指、手臂割伤,在此危急情况下赵某某言语安抚谢某某自己需要赶快去医院不会报警,后赵某某将谢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赵某某拿着夺下来的菜刀跑到岳西县医院急诊室救治。岳西县医院值班医生打110报警电话。赵某某经岳西县医院先行处置后转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岳公(司)鉴(损伤)字[2020]07号鉴定:1、赵某某颅脑外伤,该伤情评定为为重伤二级。2、左第四掌骨骨折、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该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3、开放性手部损伤(左手食中环指伸肌旋、左侧腕短伸肌旋离断伤),该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9日凌晨岳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岳西县**镇**路**号赵某某家楼下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吴某某、金某甲、余某某、金某乙、王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斗殴继而赶到被害人家中持刀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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