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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层**号商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干货店,假装选购商品,趁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白甘竹牌豆豉鲮鱼1罐(价值人民币12元)和黄鹤楼牌硬紫(硬)卷烟1条(价值人民币114.50元)。

二、2020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层**号商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干货店,假装选购商品,趁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真龙牌(轩云)卷烟1条(价值人民币143.10元)。

三、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层**号商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干货店,假装选购商品,趁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真龙牌(轩云)卷烟1条(价值人民币143.10元)。

四、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层**号商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干货店,假装选购商品,趁店员不注意盗走店内大前门牌(短支)卷烟2条(共价值人民币316元)。

五、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层**号商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干货店,假装选购商品,欲盗走利群牌卷烟1条,后被店员发现未得逞。

上述被盗真龙牌(轩云)卷烟1条和大前门牌(短支)卷烟1条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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