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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能够给刘某某(男,26岁)“保签”“直落”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为由,向其索要12万元的手续费,截至2020年2月26日立案尚有人民币5.25万元未归还。

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已将涉案钱款全部退还,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速

检察官助理:谢金月

2020年8月14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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