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平县**队**宿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2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民众对口罩的需求,在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家中用其微信朋友圈、聊天群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某某甲在北流市其朋友家暂住期间,看到谢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信以为真,添加谢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先后二次用手机微信转帐共4100元向谢某某购买口罩,谢某某得款后以各种借口逃避交货,将被害人某某甲的微信删除,并将赃款全部用于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被害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令军
检察官助理:龚园园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北流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及卷宗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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