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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谢林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0年1月1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林伟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林伟伙同上线李某某(在逃)共销售12万张伪造的口味王槟榔奖券给周某某,每张奖券上均印刷有一个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口味王”商标标识,共计12万个注册商标标识,获利22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谢林伟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扣押物品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批复、鉴定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林伟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林伟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林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林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款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林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林伟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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